检察改革是一项创新活动,既要积极探索,又要注重实效,来不得半点的马虎和虚浮。我们在摸索前进的过程中,既取得了一定成效,较好地解决了原先存在的一些矛盾和困难,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是属于检察机关通过自身努力能够解决的,如改革后的内设机构对上对外关系的协调问题,内设机构如何进一步合理化以及怎样按新形势需要调整干警的结构比例问题等等;有的则是检察机关自身无力解决、需要有关方面统盘考虑和定夺的,如内设机构的规格和名称问题,主办(诉)检察官的职级问题等。所有这些问题,均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逐步予以完善和解决。回顾前一时期的检察改革实践,笔者对基层院的改革作了一些探索性的思考。现侧重从宏观层面就内设机构的改革谈几点粗浅认识,并以此抛砖引玉,以推动基层院检察改革理论研究的深入。
第一、基层院内设机构的改革一定要贴近基层院的实际情况.目前,基层院人少事多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人力资源的紧缺性,职责事务的繁杂性、管理体制的多重性是基层院的现状特点。因此,基层院内设机构的设置,应考虑以下两个实际问题:一是基层院的职能分类定位。要从基层院的基本职能是以办案为手段实施法律监督这个实际出发,坚持向办案一线倾斜。二是基层院人员结构及定编比例。在目前基层院人员定编确定的情况下,机构究竟设置多少为宜,当然要视各个基层院的实际需要而定,但总的原则是必须“精简、统一、效能”而绝不能膨胀。从总体上说,以办案为主的司法机关,内部有较高比例的行政管理人员总是不合适的。我们认为,在50人左右的基层院中,内设机构不宜超过7个。
第二、基层院内设机构改革应在目前设置的基础上按照精简效能原则进行合理化整合。考虑到基层院的普遍共性,我们认为可以作以下整合:一是反贪局、渎职侵权科合并组成自侦部门:二是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合并组成刑检部门;三是民行科、监所科、控申科合并组成诉讼监督部门:四是保留政工科、办公室、举报中心,法警大队由办公室兼管;五是设立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以适应检察工作的发展趋势。其中,监所科并入诉讼监督部门后不再办理案件,只负责日常性的监督工作,原属监所办理的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分流给刑检部门和自侦部门。
第三,基层院内设机构应统一名称井保持稳定.机构改革是十分严肃的一件事,一般也应自上而下进行。如果机构名称不规范,不稳定,那么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履行职能的不确定性,最终会危及整个检察事业。在名称的规范上,应当借鉴法院从上而下为“庭”的模式。同时,考虑到检察机关垂直领导的体制特点及与政府同级工作部门的相对应性,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也可以从上而下统一为“局”或“科”。基层院职能部门可统一名称为“职务犯罪侦查局(科)”、“刑事监督公诉局(科)”、“诉讼监督局(科)”、“职务犯罪预防局(科)”等等,再加上政工科、办公室、举报中心。
第四、基层院内设机构改革在有关对应法律关系方面要考虑比较完备的配套措施。一是内设机构精简后,行政中层领导干部相应减少,如何使干部的职级待遇不受影响?我们认为,要从两个方面加以解决:1、在确定干部职级比例前提下,要将主办(诉)检察官职数列入中层序列,这当然必须取得组织人事部门的认可。2、从法律职务与政府同级工作部门职务相对应的角度考虑,合理确定检察人员的职级。如县一级基层院的检察员,应按同级政府工作部门的正职或副职 (即:正科或副科级)确定职级。二是要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应当合理确定各类人员的最佳结构比例。我们认为,在50人左右的基层院,各类人员的组成以如下比例较为合适:院领导占7%,中层行政管理人员占10%,主办(诉)官占20%,主办(诉)助理占30%,书记员占15%,司法警察占8%,行政附属人员10%。此外,针对基层院法警人数较少的实际,可将法警与书记员合并管理,即法警应兼书记员职责,以实现警力的最大化使用。三是机构及人员编制确定后,在确定职级比例方面,我们认为除院领导外,享受中层干部待遇的(中层行政及主办、主诉官)比例不应低于干警总数的30%。以我院47人为例,享受中层待遇的应不少于14人。四是为更好地推行主办主诉检察官制度,当前应当修改《检察宫法》,使其职、权、利以立法形式加以确认。唯有与《检察官法》相衔接,才能彻底解决目前检察改革实践中的诸多困惑问题。五是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体制,能否考虑省级以下垂直领导,以确保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当然,这些设想也许还需要通过一个较长时期的互动过程,待条件逐步具备后,才有可能比较充分地得以实现。
(作者系高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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