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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整合资源 促进司法公正
2008-09-27 10:34:51 来源: http://www.yfzs.gov.cn/
——高淳县人民法院开展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综述
    近年来,高淳法院顺应审判工作需要,将分散在各业务庭的鉴定拍卖及技术咨询审核工作归入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范畴,实行对外委托工作的归口管理,确定责任部门和办公场所,明确专职人员,大力加强和规范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取得较好成绩,委托鉴定和拍卖案件总计372件,无一发生差错,且无一因对外委托或拍卖而引起投诉和信访。荣获南京市法院系统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一、以规范运行为平台,完善制度建设、加强流程管理、创新工作机制。对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职能定位、主要任务作出细化与规范;制订下发了《关于司法鉴定归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对鉴定范围、操作程序作出详细的规定;同时,建立鉴定案件立案审查专人负责制度、鉴定案件结案管理制度、补充鉴定案件期限管理制度,以及司法鉴定风险告知制度等,着力推动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向着规范方向运行;自主设计制作了司法鉴定移送表、鉴定立案审批表、协商确定鉴定机构表、摇号确定鉴定机构表、委托书、材料交接表等规范性表格文书,力求对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均做到简捷、规范;并通过制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多种形式向当事人送达,全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方面,针对有的当事人为逃避债务经通知故意不来法院,或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的情况,通过在该当事人居住地或所在村委、集镇张贴“鉴定公告”、“权利告知公告”的方式进行通知。针对对外委托过程中多次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与注意事项,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的情况,该院将委托过程须告知的全部内容列入告知书,一次性予以告知,从而减少了当事人来回奔波之苦,缩短了办结时间。
    二、以服务全局为突破,强化沟通协调、拓展服务范围、坚持司法为民。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是联接承办法官与鉴定机构之间的桥梁。近年来,该院通过建立司法技术辅助部门与业务庭、鉴定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不论是协助鉴定人出庭,还是在补充鉴定材料上;不论是现场勘验,还是拍卖会监督上,都没有出现因沟通不畅而引发负面影响的现象,对提高审执工作质效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与此同时,积极、稳妥地开展技术咨询和审核服务。对一些技术性较强的鉴定证据问题进行审查和判断时,法官由于受专业知识的局限,需要借助于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技术咨询和审核意见才能作出正确判断。为此,该院将技术咨询和审核服务作为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一项重点,通过对法官提出的涉案技术问题进行解释和答复,或对案件中的司法技术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确保法官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工作,减少了有瑕疵或有问题的鉴定对审判的负面影响,实现了司法资源使用效益的最大化。在司法为民方面,注重实行“三优先一提速”即涉及弱势群体的案件优先、保护经济发展的案件优先、鉴定标的物易变质灭失的案件优先,对路途远、时间急、影响大的司法鉴定案件做到提速处理,加快鉴定进展速度,使案件尽快得以审理。如在某服装厂拖欠职工工资一案执行中,该厂法定代表人被劳教,仅有部分资产被法院查封。要平稳职工情绪,只有早日将资产变现。在拍卖过程中,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的利益,该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除了在全县范围内选择重点地区张贴公告外,还在电视、报纸上刊登相关拍卖公告,以扩大影响范围,早日处置资产。通过广泛联系,终将厂房成功变现,使216名职工工资受偿比例达到75%。有效避免了不稳定因素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为了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减少百姓讼累,该院还将司法鉴定从诉中提前到诉前,积极推行诉前鉴定的倡导工作。由当事人在诉前选择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自行申请鉴定,立案时直接提供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材料。同时,从有利于规范化操作角度出发,组织编写了诉前举证鉴定指南置于立案大厅,方便当事人查阅。指南内容主要包括诉前举证鉴定的法律依据;鉴定应提供的材料;鉴定机构的选择及注意事项,如回避情形;南京市内三类国家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主要鉴定类别。并专门安排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有关疑问进行现场解答,做好释明工作。鉴定结果出来后,当事人还可申请法院立案调解中心调解,由立案调解中心审判人员组织双方在立案阶段进行调解,为当事人提供了最简单、最经济、最快捷的“绿色通道”。倡导工作自2007年4月1日推行以来,该院对外委托鉴定的法医、痕迹、物证三类鉴定案件仅有20多件,同比下降了80%以上。与此同时,在所有涉及鉴定的案件中,因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而申请重新鉴定的不到10件,缩短了案件审理时间,有效提高了案件审判质量与效率。
    三、以公正高效为目标,实行“四个公开”、坚持“三层监督”、注重“两个效果”。一是公开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人员职责,明确权力界限,让当事人明白何人有何权力,避免权力的不当行使。二是公开鉴定机构名单,详细介绍每一家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收费标准,让当事人清楚鉴定机构情况,正确选择有利于鉴定事项顺利进行的鉴定机构。三是公开鉴定流程。让当事人知道鉴定的程序要求,为当事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打好基础。四是公开摇号过程。对双方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确定鉴定机构的,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公开摇号,让当事人全程目睹摇号情况,确保鉴定机构选择的随机性。在监督方面,一是坚持公众监督。将司法鉴定工作流程上墙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二是坚持层级监督。将操作流程、备选机构等在院内部网上公开,既有利于案件承办法官及时了解鉴定拍卖进展情况,又有利于相关业务部门进行监督。三是坚持廉政监督。在摇号确定鉴定机构时,院纪检监察室派员到场全程跟踪监督,避免了在委托鉴定过程中可能发生不廉洁的行为。在专注程序公正和加强监督的同时,慎重处理对立情绪大、矛盾易激化的案件,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兼顾缓和双方矛盾,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如在陈某与傅某等4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审理时,4被告对原告的伤情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但在选择鉴定机构时,一方要求委托省内鉴定机构鉴定,另一方则要求委托省外鉴定机构鉴定,互相僵持不下。考虑到双方对立情绪很大,处理稍有不慎就可能致使矛盾激化,承办人员没有直接摇号选择鉴定机构,而是耐心做双方思想工作,由双方各选择出几家鉴定机构,剔除双方认为需要回避的机构,组织好备选“池”,再通过当面摇号方式确定鉴定机构。这样,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充分考虑了双方意愿,有效减弱了双方的对立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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